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6、7月份先后两次在自家仓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尿样毒品检测笔录、抓捕经过、户口常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两次在自家仓房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一天,我和王*某某在我家仓房吸食的冰毒。隔了两三天,又在我家仓房把上次剩下的冰毒吸食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在宋*某某家仓房吸食一次冰毒;7月15日左右,又在宋*某某家仓房吸食一次冰毒。

3、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毒品检测笔录、派出所证明,证实2014年8月9日,宋*某某因8月4日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1980年1月3日。

5、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8月9日,扶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因宋*某某近期有吸毒行为在扶余市三岔河镇韩式烤肉附近将其查获,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8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

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宋*某某对其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某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在容留他人吸毒的时间、地点、人员均相符合,认定无异,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其家属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