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在上海花人民币82000元分两次从“阿开”和“小贵”处购买冰毒112克,“小贵”送给张*K粉约7*、大麻叶约0.3克,张*将毒品随身携带回齐齐哈尔市;

2013年3月末,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关市场门前,卖给刘*X1袋冰毒,重0.85克,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末至4月末,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齐齐*区钱柜练歌广场、齐齐哈*楼后身等地分九次以每袋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苏XX10袋冰毒,每袋重0.85克,共重8.5克;

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附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福源超市门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巨龙超市门前、齐齐哈*验中学门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玖玖宾馆门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七天时尚宾馆门前,分六次以每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X甲冰毒6袋,每袋重0.85克,共5.1克;

综上,被告人张*共贩卖毒品17次,合计重14.45克,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张*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搜缴冰毒15.93克、K粉7.09克、麻古0.29克、大麻叶0.06克。经鉴定,在张*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内检出甲基苯丙胺,在红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在棕色粉末和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1.物证有扣押的冰毒照片、电子称;2.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3.证人刘*X甲、苏XX、刘*X、左XX、吴*X的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3月,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内容留刘*X、刘*X甲和一个叫“三”的女人吸食冰毒;

2013年4月,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内容留苏XX吸食冰毒。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内容留“三”、“三”的朋友、吴*X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张*于2013年5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抓获。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1.物证有扣押的冰毒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3.证人刘*X甲、苏XX、刘*X、吴*X的证言;4.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在上海花人民币82000元分两次从“阿开”和“小贵”处购买冰毒112克,“小贵”送给张*K粉约7*、大麻叶约0.3克,被告人张*将毒品随身携带回齐齐哈尔市。

1.2013年3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关市场门前,卖给刘*X1袋冰毒,重0.85克,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2013年3月末至4月末期间,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齐齐*区钱柜练歌广场、齐齐哈*楼后身等地分九次以每袋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苏XX10袋冰毒,每袋重0.85克,共重8.5克。

3.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附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福源超市门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巨龙超市门前、齐齐哈*验中学门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玖玖宾馆门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七天时尚宾馆门前,分六次以每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X甲冰毒6袋,每袋重0.85克,共重5.1克。

综上,被告人张*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7次,重14.45克,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张*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搜缴冰毒(甲基苯丙胺)15.93克、K粉7.09克、麻古0.29克、大麻叶0.06克。经鉴定,在张*被扣押的白色晶体、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在红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在棕色粉末和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内容留刘*X、刘*X甲和一叫“三”的女人吸食毒品;

2.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内容留苏XX吸食毒品。

3.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玖玖宾馆内容留一叫“三”的女人、“三”的女朋友、还有吴*X吸食毒品。

经侦查,被告人张*于2013年5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扣押的冰毒及电子称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持有的冰毒、K粉、麻*、大麻叶及称量毒品的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于2013年5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3.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自然身份情况;4.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持有的冰毒19袋、K粉1袋、麻*1袋、大麻叶1袋及电子称一台;5.收条1张证实,2013年9月9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到北局宅派出所上交的因破获张*贩卖毒品案件缴获的冰毒10.84克、K粉6.06克;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1999)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于1999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2002)释字第90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张*于2002年2月4日被刑满释放;8.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情况说明(1)证实,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负责侦查的张*贩卖毒品一案,由吸毒人员吴*X向该局揭发举报,当事人吴*X要求为其保密,故在接受案件中使用匿名举报,吸毒人员吴*X已另案处理;9.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情况说明(2)证实,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负责侦查的张*贩卖毒品一案,经张*供述,其是在上海市通过左XX介绍,在绰号叫“阿开”和“小贵”的人手中购买的冰毒,并向左XX借了四万元钱。北局宅派出所将左XX抓获后,左XX陈述没有介绍张*购买冰毒,其也不认识叫“阿开”和“小贵”的人,左XX称借给张*一万五千元钱,而不是四万元钱。因无法查实“阿开”和“小贵”的真实身份,故二人未抓获。因证据不足,未对左XX做任何处理;10.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情况说明(3)证实,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负责侦查的张*贩卖毒品一案,经张*供述,其中一个外号叫“三”的女人在其手中购买过一次冰毒,经查,叫“三”的女人真实姓名叫杨*XX,现杨*XX仍未到案;11.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情况说明(4)证实,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负责侦查的张*贩卖毒品一案,其中吸毒人员吴*X、刘*X甲、刘*X、苏*XX已另案处理;12.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齐*(北)行罚决字(2013)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刘*X甲因伙同张*等人吸食冰毒,于2013年6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13.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齐*(北)行罚决字(2013)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刘*X因伙同张*等人吸食冰毒,于2013年6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14.书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齐*(北)行罚决字(2013)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苏*XX因伙同张*等人吸食冰毒,于2013年6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15.证人刘*X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至5月期间,我先后在大福源龙沙店门前、北局宅巨龙超市门前、实验中学门前、铁锋区玖玖宾馆门前、七天时尚宾馆门前在张*手中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六次购买冰毒6克。2013年3月份,在铁锋区玖玖宾馆,我与张*、“三”、还有微微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由张*提供的。2013年5月份,我与男朋友姜*XX在铁锋区玖玖宾馆吸食过一次冰毒;16.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末,在建华区北关市场附近,我从张*手里花人民币1000元购买一袋冰毒,回家我自己吸食了。2013年3月份的一天,在铁锋区玖玖宾馆,我与张*、“三”(大名杨*XX)、菲*,菲*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我们四人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由张*提供的;17.证人苏*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至4月期间,我先后在铁锋区玖玖宾馆、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建华区钱柜练歌广场、龙*楼后身等地分九次以每袋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在张*手中购买10袋冰毒,我都自己吸食了。2013年4月份,我与张*在铁锋区玖玖宾馆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由张*提供的;18.证人左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在上海我通过朋友王*认识了张*,张*说他朋友的母亲住院用钱,张*向我借了人民币15000元,是从我女朋友的工资钱里出的。张*分三次通过工商银行卡还了我人民币19000元。我没有介绍过张*买过冰毒,也不认识“阿开”和“小贵”这两个人;19.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1日晚,我与张*、“三”还有一个女的40左右岁,叫什么不知道,在铁锋区玖玖宾馆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由张*提供的。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张*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西园小区我的车库,我到车库后,张*从他的黑色背包里拿出一大袋冰毒放在桌子上后,就用细长的吸管口将冰毒从大袋里面一点点转移到小袋里面,一小袋约一克,张*一共分了大约10袋,完了我俩就离开了车库。张*包装的冰毒就是要贩卖;20.被告人张*的供述,供认2013年2至3月期间,其在上海市通过朋友左XX花人民币82000元两次从“阿开”和“小贵”处购买冰毒112克,“小贵”送给其K粉约7*、大麻叶约0.3克。其将毒品随身携带回齐*齐*哈尔市后,卖给刘*X冰毒1袋,重约0.85克,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分九次卖给苏*XX10袋冰毒,重约8.5克,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分六次卖给刘*X甲6袋冰毒,重约5.1克,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同时供述2013年3月至5月21日,其在铁锋区玖玖宾馆容留刘*X、刘*X甲、苏*XX、和一个叫“三”、“三”的朋友、吴*X吸食冰毒的事实;21.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5月24日,侦查人员对张*家中进行搜查,未搜查出可疑物品;22.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30日14时至14时30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十张不同年龄男性免冠照片排列一张A4纸上,让嫌疑人张*辨认出介绍其购买冰毒的左XX,张*指认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介绍其购买冰毒的左XX;2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3)76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2013年5月24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北局宅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抓获,在其身上收缴冰毒19小袋、重15.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K粉1袋、重7.09克,检出氯胺酮;大麻叶1袋、重0.06克,检出氯胺酮;疑似麻*1袋、重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2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齐*(北)鉴通字(2013)01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送检的张*所持有的19袋疑似冰毒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K粉1袋检出氯胺酮、疑似麻*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疑似大麻叶1袋中检出氯胺酮,公安机关将鉴定结果通知了犯罪嫌疑人张*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利用自己租住的宾馆,收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决定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决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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