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的战友谢*领着牡丹江市吸毒人员王*到李*爱人徐*开的涮肚火锅店找到李*,谢*向李*借其位于牡丹江市清福三期租住的房屋钥匙,说王*去他家玩一会儿,李*知道王*曾吸毒,意识到向他借钥匙是要到他家里吸毒,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谢*,就把钥匙给了谢*。谢*把王*送到李*家后,又把钥匙还给了李*,王*自己在李*家吸完冰毒后锁门离开。
二、2014年6月6日上午,王*给李*打电话,得知其在家后,提出要到他家玩一会儿(吸毒),李*同意后,王*到李*家,自己吸食完冰毒后离开。
三、2014年6月7日下午,王*到李*经营的涮肚火锅店找到李*,又提出到他家玩一会(吸毒),李*和王*一起回到家中。王*吸毒过程中,李*觉得很好奇,就跟着一起吸了几口,王*吸食完冰毒后自己离开。
四、2014年6月8日上午,王*给李*打电话,得知其自己在家后,又来到李*家中吸毒,李*又跟着吸了几口,王*吸食完冰毒后自己离开。
综上,被告人李*在其家中容留王吸食毒品四次。2012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尿检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王*的尿检流程表,房屋租赁协议书,李*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徐*的证言笔录,李*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