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8日,被告人谷*在其暂住的本市西藏南路XXX号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鲍*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0日,被告人谷*又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查获用于吸食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等。被告人谷*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法院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鲍*某某、朱*某某、韩*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相关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记录;上海**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民医院临检报告单;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