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在富拉尔基区芒果主体宾馆开了“北京一夜”房间后,容留吸毒人员李*吸食冰毒。

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在富拉尔基区黑化3栋5门302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申*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王*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在富拉尔基区芒果主体宾馆开了“北京一夜”房间后,容留吸毒人员李*吸食冰毒。

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在富拉尔基区黑化3栋5门302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申*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王*于2014年8月11日在富拉尔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的归案情况。

3、芒果主题宾馆结账凭证,证实被告人王*在该宾馆开房消费的事实。

4、富拉尔**警察大队的说明材料,证实经查看芒果主题宾馆的监控视频录像,可以看到被告人王*本人在芒果主题宾馆前台办理了入住手续。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2014年7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容留其在王*家中吸食毒品及在芒果主题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在芒果主题宾馆开房并与其共同吸食冰毒的事实。

3、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在芒果主题宾馆开房入住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2014年8月11日、8月12日、1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王*容留李*、申*某某吸食冰毒的事实。

(四)检测报告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检测报告书3份,证实2014年7月27日以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方法对被告人王*的检测结果呈阳性;2013年11月21日以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的方法对李*的检测结果呈阳性;2014年8月2日以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方法对申*某某的检测结果呈阴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先后2次各容留1人吸食毒品,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自2014年8月18日取保候审之日起顺延129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