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顾某某、韩某某吸食冰毒。
2.2014年9月末,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顾某某吸食冰毒。
4.2014年10月初,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5.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D栋3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检测报告单、证人李*某某、顾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