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穆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邀请吸毒人员窦*某某、邴*、张*某某到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宾馆其所开的605房间内,由王*某某提供冰毒,容留窦*某某、邴*、张*某某三人吸食冰毒。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抓获,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情况说明,证人窦*某某、邴*、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尿样检测结果,吸毒场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