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2010年5月下旬,在其本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28号202室的住处,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张*(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陆*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张*、张*的供述、上海浦**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