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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卢*在临沂市兰山区金二路与临西六路交汇处西路北其办公室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食工具,容留虞某某、刘*、李*三人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其他书证;证人李*的证言;被告人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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