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及其辩护人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于*多次在自己家中、林州宾馆客房内向程XX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并容留程XX吸食毒品。2011年12月1日,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林州宾馆1102房间内将于*抓获,并在于*身上查获0.87克白色晶体,经鉴定,在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XX的证言、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于*的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违禁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