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8月份,在威海市经济*鲁大道号楼室,被告人刘*先后4次容留宋*、郑*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郑*等人的证言;房权证复印件;搜查笔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