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底一天,在威海市文登区格*大润发酒店公寓楼房间内,被告人谭*甲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015年2月至3月10日期间,在威海市文登区格*大润发酒店公寓楼房间内,被告人谭*多次分别容留周某某、谭*、李*、李*、倪*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乙、倪*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租房合同;中*行卡交易明细;检查录像等光盘;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