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刘*在长葛*意酒店201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甲、王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毒品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刘*甲、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刘*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甲、王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酒店宾客住宿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封存笔录、测试剂盒情况说明、尿检报告、现场检测结论告知笔录、长葛市公安局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