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磊*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马*电话联系一名叫“小胖”的人后,按照“小胖”指定的地点许平南高速公路方城站入口变压器处购得毒品(K粉),后到方城县裕州宾馆8305房间内约其女友袁,袁到后二人便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王等人的证言、尿液检验报告单、南阳市公安局直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吸毒工具照片、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查获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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