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固**城大道与王**大道东南角“佳欣宾馆”开了一间房号为207的房间。2014年11月5日凌晨到上午10时许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黄某某、胡*、彭*与自己一起吸食“冰毒”。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固**城大道与王**大道东南角“佳欣宾馆”开了一间房号为207的房间。2014年11月5日凌晨到上午10时许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女,1997年8月25日生)、胡*(女,1990年2月20日生)、彭*(女,1996年10月24日生)与自己一起吸食“冰毒”。11时许固始县公安局在佳欣宾馆207房间内将被告人抓获。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在“佳欣宾馆”201房间玩,黄某某打电话来找我玩,我到吧台交了一百块钱开了207房间让她直接去,昨天凌晨三四点钟时黄某某来了后说她想吸冰毒,开始我没给她吸,后来我自己吸时,黄某某过来也吸了几口,今天凌晨三四点钟时黄某某又接了一个女青年来房间,十点钟我从外面回来发现房间又多了一个女青年,黄某某跟我介绍说都是她朋友,我看到她们在吸食桌上我买的冰毒,我也没阻止她们。后来警察来了,我把吸毒的工具给扔了。

2、证人刘*、胡*、黄某某、彭*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7房间为被告人于2014年11月4日所开;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及胡*、黄某某、彭*尿液检查为阳性;

5、抓获经过证实固始县公安局在宾馆内将被告人抓获;

6、固始县人民法院(2006)固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其前科情况;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