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于2009年12月8日夜晚,提供冰毒一包,纠集张、王、曾、杨及其本人共5人,在光山城关其事先开好的“皇庭宾馆”205房间用自制的吸具共同吸食。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王、曾、杨、李等人的证言,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及光山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了罚金,其此次犯罪属初犯,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