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马*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23时许至次日16时许,被告人马*在其居住的武汉*锅厂台老化工厂一废弃房间内,提供场所供田*、宋*、姚*、肖*、徐*吸食毒品“麻果”。案发后,田*、宋*、姚*、肖*、徐*经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2014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马*、杨*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还从上述地点床边柜子内查获1.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彭*、宋*、田*、徐*、姚*、肖*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公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杨*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杨*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杨*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