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多次购买毒品,并在其居住的罗山县楠杆镇某某村某甲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孙某某、张*甲、魏*等人吸食冰毒。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0.4克冰毒及吸毒工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其居住的罗山县楠杆镇某某村某甲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孙某某、魏*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0.4克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魏某2014年7月2日证言:今年阴历月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上张*甲家二楼拿东西,看到小*、浩佳正给张*甲毒品,用透明方便袋装的,最少有十个,我上去了,宝林就喊我一块吸,后来来的人还有张*某、孙某某,吸毒的毒和吸管宝林二楼就有,吸罢我们就走了,宝林当我们几个的面说他本人请客。

2、证人张*某2014年4月10日证言:今天中午12点多,我到张*家里,我去时孙某某和他女人在张*家。我们四个坐那儿聊了一会,张*起身拿了一小袋冰毒,让我们一起吸,我们四个就在一起吸了,张*这次没找我们要钱。

3、证人孙某某2014年11月1日证言:我是去年八、九月份因借钱的事认识张*的,通过聊天张*知道我吸过毒。我们认识后没多久,有一天夜里,张*打我手机让我去他家。我去后先聊了一会,张*从电脑桌下面拿出一个吸毒甁,从身上拿出一个小透明袋装的冰毒,我们两个一起吸了。第二次是距离第一次有十几天,他又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一起吸了冰毒。

4、被告人张*2014年11月5日供述:去年快十一月份,一天夜晚七、八点钟的时候,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家里有人没。我说没有。他说一会他们几个人到我家来玩。过了一会,张*乙、魏*、张*甲就到我家来了。张*乙拿出一小袋冰毒,在我家一楼的耳房,我们四个一块吸的。后来没多长时间,张*、魏*、张*甲又到我家来吸过两次毒。

其2015年4月3日供述:2014年11月5日抓获我时,在我家一楼耳房桌上发现的一小袋共计0.4克冰毒,是2014年11月3日夜我和张*一起在楠杆好莱坞网吧门口买的。从2013年到2014年,我一共容留别人在我家吸毒六次。

其2014年12月12日供述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11月5日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扣押清单在卷。

6、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在卷,证实扣押被告人张*家中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7、被告人张*被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在卷。

8、罗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容留过张*甲在其住所吸毒,但仅有被告人张*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该项指控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