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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盗窃案怎么判刑
盗窃案的量刑: 1、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我有一个执行案子,已执行十来年了,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昌都市类乌齐县帮信罪
一、帮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1、帮信罪立案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刑如下: 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罚。
你好把不是精神病院的病人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是犯法,可以起诉吗?
是否可以起诉精神病人精神病人需要看具体情况。不予起诉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家清柯公司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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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在诈骗罪中未拿钱且不知情,是否涉及退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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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超市偷东西被抓,不到300元,属于敲诈吗?
朋友在超市偷东西被抓,不到300元,超市工作人员和他要3000元,属于敲诈吗?
女孩未满法定年龄,是否违法?
女孩未满法定年龄,谎称成年和男孩性交是否违法?
童年遭受猥亵,七八年过去了还能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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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再起:母亲去世父亲再婚,房屋分配遗嘱起波澜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孙某辩称同意按照李某辉遗嘱继承。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要求改判一号房屋的份额分割。二、当事人信息1.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三、原告诉称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李某辉名下的一号房屋一套;2.依法分割李某辉名下的二号房屋一套;3.孙某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某是被继承人李某辉与其妻子张某的女儿;孙某是被继承人李某辉的第二任妻子。李某母亲张某于2002年因病去世。孙某与李某辉于2004年结婚,2018年1月23日李某辉因病去世。李某辉去世后,其遗产全部由孙某占有。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四、被告辩称孙某在一审法院辩称,因为李某辉写有遗嘱,故孙某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对于二号房屋由孙某继承;一号房屋的50%由孙某继承;且李某一直在国外,没有尽到相应的陪护义务。五、上诉请求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一号房屋由李某与孙某共同继承,李某占有62.5%份额,孙某占有37.5%份额;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号房屋系李某母亲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李某应继承62.5%的份额,孙某应继承37.5%的份额。六、法院查明1.李某辉与张某系夫妻关系,1968年10月17日出一女李某。张某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4年4月22日,李某辉与孙某登记结婚。2018年1月23日,李某辉因病去世。2.2014年4月15日,李某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现有房屋在两处,一处是一号房屋,另一处是二号房屋。一号房屋两人各得一半;二号房屋全部由孙某继承。李某在对该遗嘱发表质证意见时表示认可其真实性,但此后又表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且未提出相关鉴定申请。3.2019年房地产管理部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李某辉名下一号房屋性质为已购成本价房,购房时李某辉工龄49、张某工龄38。该房屋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但不宜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由单位回购,回购价格由买卖双方共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4.1997年12月25日,单位与李某辉签订单位公有房屋买卖契约(成本价),约定单位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李某辉,总价款为16531元。5.二号房屋于201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为李某辉与孙某共同共有。6.李某与孙某共同确认遗产的争议范围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属于李某辉与前妻之共同财产;二号房屋属于李某辉与孙某之共同财产。七、法院认为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继承。公民可以依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2.被继承人李某辉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李某表示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李某辉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即一号房屋由李某和孙某共同继承,各占50%的份额;二号房屋由孙某全部继承,归其所有。八、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的份额分割问题,涉及对本案遗嘱真实意思的探究。1.对遗嘱真实意思的探究: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相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李某辉在遗嘱中表明“这些财产中还包含李某生母张某有权分配给女儿的成分”,可见其清楚诉争房产并非其单独所有。在此情况下,其对一号房屋作出李某和孙某各得一半的决定,其真实意思应是按遗嘱继承后李某和孙某各占全部房屋50%的份额,而非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平均分配。李某辉的处分决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现,应该予以尊重。2.关于争议问题的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号房屋系李某之母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2002年去世,去世后其财产依法发生继承。李某辉应占有该房屋75%的份额,而李某应继承25%的份额。2014年李某辉写下自书遗嘱,内容是一号房屋两人各得一半。从权利处分的视角观察,如果将两人各得一半理解为李某辉有权处分的份额中的一半,那么李某占有房屋62.5%的份额。但从两人各半的结果视角观察,李某辉可以将其75%份额中的50%给予孙某,将剩余的25%给予李某,李某与自己继承其母亲的份额相加,正好二人各占50%。基于对李某辉遗嘱真实意思的解释,两位当事人各占房屋50%份额符合李某辉的真实意思,且在法律上可以实现,故法院之前处理结果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九、裁判结果一、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一号房屋一套由李某与孙某共同继承,李某与孙某各占有5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二、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的二号房屋一套由孙某继承,归孙某所有,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十、房产律师点评1.遗嘱的效力与解释:在本案中,李某辉的自书遗嘱成为了关键证据。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依据李某虽表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出相关鉴定申请这一事实,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这一认定体现了在遗嘱纠纷中,当事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遗嘱的解释,法院结合遗嘱的内容、行为人的认知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释原则,确定了李某辉遗嘱的真实意思。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分析遗嘱的词句、背景以及立遗嘱人的意图,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2.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与继承:一号房屋作为李某辉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去世后需要进行析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了李某辉和李某在张某去世后对一号房屋的份额。在李某辉立下遗嘱后,对于遗嘱中一号房屋的份额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结果和遗嘱的真实意思。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纠纷时,要准确进行析产,并结合遗嘱的内容为当事人确定合理的继承份额。3.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处理一号房屋的份额分割问题时,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遗嘱的真实意思,作出了合理的判决。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在处理遗嘱纠纷时,要注重对遗嘱真实意思的探究,确保判决结果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总之,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尤其是涉及遗嘱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以及遗嘱解释等问题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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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迷局:父亲去世母亲用工龄买房,父亲工龄部分遗嘱如何处置?
求判令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的北京市海淀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按比例分担诉讼费用。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对遗嘱认可,但主张对涉案房屋中使用父亲王某旭工龄优惠部分相关权益进行继承,并要求查明林女士名下存款并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提起上诉。二、当事人信息1.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文2.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三、原告诉称王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一号房屋(涉案房屋)归王某文所有;2.判令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协助王某文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林女士个人所有的房产,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4年11月16日。林女士之夫王某旭于1997年12月20日去世。林女士和王某旭生有三女一子,分别是长女王某文、次女王某清、儿子王某远、三女王某亮。林女士于2018年5月17日去世,林女士去世后留有遗产涉案房屋尚未继承。林女士生前留有遗嘱:林女士去世后,涉案房屋归王某文一人继承。四、被告辩称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向一审法院辩称:涉案房屋是房改房,购房时折算了父亲王某旭的工龄,有父亲的份额,主张对使用工龄优惠部分相关权益进行继承。对遗嘱认可,另外被继承人林女士名下还有存款,要求法院查明并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五、上诉请求1.王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王某文给付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因使用王某旭工龄所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购买涉案房屋之初,王某旭的工龄权益就包含在涉案房屋中,林女士也是明知的,所以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已充分考虑了王某旭的财产价值、房屋市值、法定继承等各方面因素。林女士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其无权处分王某旭的遗产部分,因此在遗嘱中未提到,但已将包括王某旭工龄权益的涉案房屋整体处置给王某文继承所有。2018年12月27日,各方当事人已将所有财产分割完毕,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签字确认。王某旭的工龄权益已包含在补偿款中,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不应获得双份补偿。2.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继承所得数额为每人627000元;判令王某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权益受损。林女士继承的五分之一部分遗产应当由王某文、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四人法定继承。林女士17万元的存款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林女士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本案最大争议焦点父亲王某旭工龄获得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认定错误,因此依法应当改判。涉案房产已于2018年8月可上市交易,且现交易均价远超8万元每平米。六、法院查明1.王某旭与林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三女一子,即王某文、王某清、王某亮、王某远。王某旭于1997年12月20日死亡,林女士于2018年5月17日死亡。2.2003年8月18日,林女士与某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由林女士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林女士工龄32年和王某旭工龄39年,房价款为39188.9元。2004年11月16日,林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3.2015年9月28日,林女士立有自书遗嘱,对房产处理为去世后由王某文一人继承,并给弟妹们适当补偿。2017年1月1日,林女士又书遗嘱的补充说明,变更了给弟妹们的补偿金额。4.林女士去世后,王某文、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于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陆续就林女士的债务、存款及房屋补偿款等进行分配,并形成书面材料,各方签字确认,于2018年12月27日形成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汇款及销户等工作。5.庭审中,各方均表示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仅可在单位内部交易,不能上市交易,就房屋现价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55000元,就购买公房时市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但在确定房屋价值次日,王某清、王某亮、王某远向法院出具签字无效声明。6.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主张分割林女士名下在某银行的17万元存款,王某文称林女士在生前即将该笔存单给了王某文之子,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均未提出异议。7.本院二审期间,王某文提交林女士日记本夹带的遗嘱思路手稿等证据,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提交照片、通话录音以及房源查询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现在可以上市交易并且能够过户,王某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七、法院认为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林女士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对林女士遗嘱均无异议,且已按照遗嘱内容对财产予以分配。2.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女士遗嘱中所述王某文应给其他子女的适当经济补偿是否包含折算王某旭工龄而获得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根据法律规定,林女士于王某旭去世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其与王某旭的工龄,因王某旭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属王某旭的遗产,应由林女士、王某文、王某清、王某亮、王某远继承。从遗嘱文义来看,未提到使用王某旭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处理方式;且林女士无权处分王某旭的遗产部分。综上,该补偿指的应是王某清、王某亮、王某远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因使用王某旭工龄所获的政策性福利。经计算,王某旭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33541.8元。对于购买公房时市值,虽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声明签字无效,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庭审中已确认的事实不得随意变更,据此计算出林女士、王某文、王某清、王某亮、王某远每人应得94605元。林女士应得部分应按其遗嘱办理,由王某文继承所有;王某清、王某亮、王某远应得部分由王某文分别向他们给付。3.对于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主张分割的17万元,该笔款项在林女士去世前已经处分,依法不属于遗产。另外,四人在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中已确认全部存款已分割完毕,现再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八、裁判结果一、林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一号房屋归王某文继承所有,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某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王某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清、王某远、王某亮每人各94605元。九、房产律师点评1.遗嘱的效力与解释:在本案中,林女士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然而,遗嘱的解释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遗嘱中王某文应给其他子女的适当经济补偿是否包含折算王某旭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需要结合遗嘱的文义、林女士的处分权以及各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分析遗嘱的内容,准确理解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解释。2.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认定: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王某旭的工龄,因此,王某旭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在确定该财产价值时,需要以房屋现值与购买时的房屋市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已就房屋现值与购买时市值达成一致意见,但后来一方又试图变更。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已确认的事实。这一认定为类似案件中关于财产价值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律师在处理涉及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认定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谨慎确定相关数值,并明确其法律后果。3.遗产的范围与处分:林女士名下的17万元银行存款是否属于遗产也是本案的争议点之一。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林女士生前已将存单交给王某文之子,且其他当事人在知晓该情况后未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林女士生前已将该笔存款处分,不属于遗产。这一认定强调了遗产的范围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应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要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审查财产是否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进行了合法处分。总之,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尤其是涉及遗嘱解释、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认定以及遗产范围确定等问题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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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纠纷焦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房,子女债务能否触发执行?
天作为原告,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的执行问题与钱某鹏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评估、拍卖程序,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二、当事人信息1.原告:孙某芝、李某天2.被告:钱某鹏3.第三人:李某然、赵某德三、原告诉称原告孙某芝、李某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查封;2.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李某然系二原告的女儿。涉案房屋是二原告全额出资购买,仅登记在女儿李某然名下,李某然对该房屋不享有实际权利。李某然出生于1978年,涉案房屋购买于2000年,当时李某然22岁,在大学就读,不具备单独购房能力。二原告支付首付款后,用原位于F号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支付了剩余购房款。房屋自交接起,由二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装修后入住至今,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也由二原告承担。李某然未为该房屋付出任何经济成本,不是实际权利人。李某然与丈夫赵某德经营不善欠下债务,不应由二原告的房屋来偿还。四、被告辩称被告钱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然名下,由李某然实际居住使用,原告并非涉诉房屋权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以登记产权为准。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应另案解决,不应影响本案执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购买于2000年,北京限购政策于2011年生效,原告对李某然就该房产存在的相关问题与我方无关,故我方认为应以房产登记为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五、第三人辩称第三人李某然、赵某德辩称,同意原告的诉求,房屋确实是以李某然的名字登记购买的,但李某然确实没有出资,当时是原告攒的钱付的首付款,李某然的工资不足以支付首付款。F号房屋拆迁,拆迁款支付了涉案房屋尾款。李某然一直没有居住在涉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都是二原告。2003年李某然结婚后居住在通州,实际使用权人就是二原告。李某然和赵某德于2011年结婚,涉诉房屋是婚前财产,赵某德和被告的债务是2010年开始的,李某然只是做了担保。六、法院查明1.钱某鹏与赵某德、李某然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通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钱某鹏与赵某德、李某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因赵某德、李某然未履行该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钱某鹏依据本院作出的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经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然名下。2.2000年11月11日,销售方与认购方李某然签订住宅认购意向书,约定李某然购买涉案房屋。2000年11月18日、2001年3月21日,又分别签订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庭审中,孙某芝、李某天向本院提交了物业费收据、取暖费发票,票据显示缴费人为李某天。七、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某天、孙某芝的诉讼请求。八、房产律师点评1.法律适用原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在本案中,需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与举证责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实体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案外人的一种实体救济途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3.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物权归属和内容,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基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系李某然的事实,将涉案房屋作为李某然的财产予以执行是合理的。4.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判定是否借名买房,需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款项的支付、房屋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判定。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房屋系由孙某芝、李某天出资购买,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因此不能否定不动产登记簿之证明力和涉案房屋权属登记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涉案房屋实际属于孙某芝、李某天所有。5.原告主张的不足:孙某芝、李某天以其系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他们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总之,在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案外人的举证责任,重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严格审查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心得:一、明确法律依据与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依据以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程序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钱某鹏与赵某德、李某然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了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在李某然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等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作为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与原告的交锋中,可以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强调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然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的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一原则在处理涉及不动产执行的案件中至关重要。作为律师,要强调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指出原告仅以出资等理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借名买房行为虽然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但在法律上需要严格的证据证明,且借名买房行为破坏了国家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因此不能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三、审查原告证据的不足在诉讼过程中,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关键。在本案中,原告孙某芝、李某天主张涉案房屋是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仅登记在李某然名下,但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主张。作为律师,要善于找出证据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例如,原告声称用原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剩余购房款,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流向和与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关联性。同时,对于房屋的使用情况,虽然原告提供了物业费、取暖费发票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他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审查原告证据的不足,可以有力地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策略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作为律师要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包括借贷纠纷的背景、执行程序的进展以及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等。其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可以强调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同时指出原告证据的不足,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此外,还可以与执行法院保持沟通,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实现。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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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应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补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以公司的利益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利益之上。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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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被标签化等特质。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不顾自身安危,在一些无任何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的文身店文身,给自身及他人带来了安全隐患。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果有未成年人在不法商家文身成功,家长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要求给予不法商家行政处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未成年人文身后,家长(监护人)不予追认,可以依法向不法商家要求退还文身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律师补充: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法律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二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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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后的房屋要拆迁,还能要回吗?
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在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也是可以撤销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律师补充: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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