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债务并不一定属于同一债务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取决于多个因素:债务的性质: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连带清偿义务:如果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将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用个人财产偿还,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举证责任:在无法明确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时,债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同一债务人,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和债权人都应当明确债务的性质,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