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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哪个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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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刑法罪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那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哪个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哪个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主观方面不同;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二)犯罪起因不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但它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三)犯罪对象不同;

  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但我们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地谈论前者。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四)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的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江苏省而言,是指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较大”,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江苏省的规定为: “数额较大”,是指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严重情节”,通常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险恶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情形之一。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寻衅滋事是否可以调解需要看具体看情况。如果是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当事人可以和解。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所谓“和解”而消亡,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宣判。

  三、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坏财物是其直接动机,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往往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甚至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从而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犯罪原因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本案中,被告人阿辉虽因喝酒时与阿雄发生矛盾,但事发时阿辉并无在街上搜寻阿雄,仅在街上偶遇阿雄时开枪以耍威风,原因力较弱。

  (三)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单纯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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