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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2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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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有些合同中是会有免责条款的存在,因此都是需要告知双方的。那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

  (一)关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之演变。

  1、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2000年1月21日所作的法研[2000]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3、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对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的适用理解

  1、确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从条款的实质内容看,而不是仅从形式上看。有的免责条款不一定在免责内容中,可能出现在合同中的其他部分,只要该条款是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或加重了投保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

  2、修改后保险法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共同作为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既要看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及形式要件又要看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内涵即实质要件。

  3、从说明程度看,就是保险公司应以一个普通人的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说明能够就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作为限度,即保险人的说明应当以正常的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

保险合同免责告知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表明它不承担任何义务,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险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8条。这也意味着,在保单免责条款所述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所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责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人士指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事实上,实践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样是明确说明,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判决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免责条款的部分,还包括保险合同中从实质上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效果的有关条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般都是指合同中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就不产生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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