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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8-24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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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定全损的特征是当船舶或货物发生事故时,虽然没有达到全损但造成部分损失、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船舶或者货物虽然可以获救修复但其需要的费用超过保险的价值,此时就可以推定船舶和货物发生全损。当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一、推定全损的特征

  在海上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其范围仅限于船舶和货物,主要特征有:

  (一)推定全损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若实际全损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部分损失,不适用推定全损。

  (二)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必然会发生。后者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经采取措施虽可以获救、修复,但因此付出的代价超过保险价值,得不偿失。

  (三)保险船舶或货物虽尚未发生实际全损。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推定全损

  二、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如何区分

  (一)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标的物完全损失,或货物已完全变质。如货物沉没海底,烟草水浸霉烂等。有的货物虽然没有完全毁坏,但其受损的程度相当严重,已无法恢复原来状态或原有效用,亦属货物全损。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要求全损赔偿。

  以下属于实际全损的情形

  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二)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三、什么是推定全损

  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用,包括船舶失踪。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二)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三)失踪时间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推定全损的特征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还是存在区别的,前者是货物尚未达到全损的状态,而后者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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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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