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澳大利亚给予汽车皮革制造商和出口商补贴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4 15:17
人浏览

  一、 案情背景

  本争端涉及美国指控澳大利亚提供给Howe公司及其母公司澳大利亚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任何其子公司或/和母公司的补贴,是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第1条和第3条第1款第(a)项意义的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因此澳大利亚违反了SCM协定第3条。

  一、案件的主要经过

  1996年7月,美国请求与澳大利亚协商,该协商针对根据澳大利亚纺织品、服装和鞋类进口信贷计划(“ICS”) 所提供的补贴,以及澳大利亚向皮革授予或维持的任何其他为SCM协定第3条所禁止的补贴。

  1996年11月24日,美国和澳大利亚经过协商达成了一项解决办法。根据该解决办法的条款,澳大利亚政府将在1997年4月1日之前,撤销汽车皮革根据ICS和对汽车产品的出口促进计划(“EFS”)而受益的资格。1997年3月26日,澳大利亚第97/29号海关公告,自1997年4月1日起向出自ICS和EFS的汽车皮革征收消费税。

  1997年11月10日,美国请求与澳大利亚就所指控的提供给包括Howe公司在内的澳大利亚汽车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的禁止性补贴协商。1997年12月16日,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在DSB于1998年1月22日举行的会议上,根据美国于1998年1月9日的请求,DSB按照SCM协定第4条第4款和DSU第6条成立了专家小组。

  1998年5月4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1条和第4条以及SCM协定第4条第1款和第30条,再次请求与澳大利亚就所指控的提供给Howe公司及其母公司澳大利亚皮革股份有限公司(“ALH”)或者任何其子公司或/和母公司 (WT/DS126/1)的禁止性补贴协商。美国声称“(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向Howe公司提供了包括一项非商业条件的2500万澳元贷款和总计3000万澳元的资助。美国认为,这些措施显然违反了(澳大利亚政府)根据SCM协定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

  1998年6月11日,美国根据SCM协定第4条第4款和DSU第1条第2款,请求立即成立专家小组,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本专家小组随即在6月22日成立。10月27日,美国根据DSU第8条第7款,请求WTO总干事决定专家小组的组成。11月2日,WTO总干事组成如下专家小组:主席H. E. Carmen Luz Guarda,成员Jean-François Bellis和Wieslaw Karsz女士。1999年3月23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各方提供了最终报告。5月25日,专家小组报告散发给WTO全体成员。专家小组裁定,根据澳大利亚政府与Howe/ALH公司的资助合同的支付是符合SCM协定第1条和第3条第1款第(a)项意义的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专家小组建议,澳大利亚在90天内撤销该补贴。[page]

  1999年6月16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本争端涉及澳大利亚政府对Howe公司及其被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某些资助。Howe公司是澳大利亚唯一专业的汽车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所生产的汽车皮革主要用于车座垫和其他诸如车座扶手和车门镶边等汽车内设。

  在1996年11月24日争端双方达成解决办法之际,澳大利亚宣布了一项向Howe公司提供资助的承诺,以帮助被撤销受益资格的Howe公司维持其商业生存能力。1997年3月间,澳大利亚政府与 Howe 公司及其母公司澳大利亚皮革股份有限公司(“ALH”)订立了两份独立的协议,即一份资助合同和一份贷款合同。

  资助合同提供了总计最高额为3000万澳元的资助,相当于Howe 公司1997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预期销售收入的5%。该资助分三期支付,第一期500万澳元在合同订立时即予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额度均为1250万澳元,根据Howe 公司对合同所规定业绩目标的履行情况,将分别在1997年7月和1998年支付。该业绩目标由销售目标和资金支出目标构成,根据资助合同,Howe 公司被要求以“最佳努力”来实现这些目标。贷款合同则规定,由澳大利亚政府向Howe 公司及其母公司ALH提供为期15年价值2500万澳元的贷款。在贷款期限的第一个5年内,不要求Howe 公司及其母公司还本付息。5年后,贷款利率为增加2%的澳大利亚10年期联邦债券利率。

  两份合同是对1997年4月1日撤销汽车皮革根据ICS和EFS受益资格的相应补偿。

  三、案件的执行争端

  1999年7月6日,澳大利亚根据DSU第21条第3款,向DSB主席提交了一份关于“监督建议和裁定的执行——执行期限”的通知。1999年10月4日,美国通知DSB,美国认为澳大利亚所采取执行DSB裁定和建议的措施与SCM协定和DSU不符,并因此请求原专家小组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进行审查。

  在1999年10月14日DSB的会议上,DSB同意将该事项按照DSU第21条第5款提交原专家小组。1999年11月1日,执行专家小组(the Compliance Panel)组成。

  2000年1月21日,执行专家小组报告散发全体成员。执行专家小组确定,澳大利亚未能在90天内执行DSB的建议。2000年2月11日,DSB通过了执行专家小组报告。

  2000年7月24日,争端双方通知DSB,就执行问题已经达成了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

  二、法律问题

  争端双方就多项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展开争议。在程序问题中,澳大利亚以存在就同一事项的多重专家小组为根据提出应终止专家小组,并请求专家小组不考虑所有未在协商请求中明确指出的事实和论点。澳大利亚还提出,美国应囿于依据其协商请求中所指明的事实和论点,并请求专家小组裁定,在按照美国第一次请求所举行的协商中获得的资料不具有可接受性(admissible)。美国则请求专家小组全面驳回澳大利亚的上述请求。在实体问题中,争端双方就第3条第1款第(a)项中“法律上以……为条件”和“事实上以……条件”标准发生争执,专家小组对此分别进行了推理,结合本案有关事实进行了事实分析,并得出结论。专家小组最后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作出了裁定和建议。[page]

  一、程序法律问题

  (一)对初步裁定的初步问题和请求

  (二)澳大利亚以存在就同一事项的多重专家小组为根据的终止专家小组的请求

  (三)遵守SCM协定第4条第2款

  (四)对证据和论点的限制

  (五)按照第一次请求所举行的协商中获得的资料

  二、实体法律问题

  对于本案的实体问题,美国请求专家小组裁定“澳大利亚违反了其根据SCM协定第3条第1款所承担的义务”,并请求专家小组“建议澳大利亚立刻撤销对Howe公司的补贴”。澳大利亚则请求专家小组裁定“有关贷款不符合SCM协定第3条第1款的范围”,“根据资助合同的头两笔支付也不符合该款的范围”以及“资助合同本身也不符合该款的范围”。澳大利亚还请求,“根据DSU第19条第2款”,专家小组不应作出有关澳大利亚使其措施相符的建议(recommendation)或实施建议(suggestion)的方法”。最后,澳大利亚还提出,DSU第21条第3款规定了执行期限的标准,本案的执行期限根据SCM协定的有关规定应为该标准的一半。对上述问题,专家小组依次作出了审查和裁定。

  (一)提交专家小组的措施是否符合SCM协定第3条第1款第(a)项的意义?

  1、提交专家小组措施是什么?

  2、提交专家小组的措施是否符合SCM协定第1条的意义?

  3、该补贴是否符合SCM协定第3条第1款第(a)项意义的“法律上或事实以出口实绩为    条件”?

  (2)事实上以……为条件

  (4)事实分析

  (i) 根据资助合同的支付

  (ⅱ)贷款合同

  (三)结论

  专家小组的结论是,澳大利亚政府给予Howe/ALH公司的贷款不是符合第3条第1款第(a)项意义的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根据资助合同的支付是符合SCM协定第3条第1款第(a)项意义的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按照DSU第3条第8款,这也构成了美国根据SCM协定所具有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初步案件。.因此,按照DSU第4条第7款,专家小组建议澳大利亚立刻撤销所指明违反的补贴。

  澳大利亚最后提出,根据DSU有关规定,“正常”(normal)执行建议的期限是15个月,而根据SCM协定第4条第12款,执行的期限应为7个半月。专家小组指出,作为第一批处理禁止性补贴的案件,并没有与执行期限有关的先前实践。第4条第12款明确规定“除本条有明确规定外”,而第4条第7款的“立刻”是非常明确的确,因此专家小组认为7个半月的执行期限并不适当。最终专家小组建议,澳大利亚应在90天内撤销有关措施。[page]

  第三部分 执行问题

  如上第一部分所述,在本案件的第21条第5款专家小组程序(亦即执行争端)中,美国请求执行专家小组“确定澳大利亚并未立刻撤销其非法补贴,并因此未遵守SCM协定第4条第7款和专家小组的建议”。澳大利亚则请求执行专家小组裁定澳大利亚已经全面执行了DSB1999年6月16日的建议”。

  (一)1999年贷款是否属于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内?

  (二)所采取执行DSB的建议的措施是否存在或相符

  1、美国的论点

  2、澳大利亚的论点

  3、SCM协定第4条第7款“撤销该补贴”的意义

  (1)对具有排他的“预期性”效力的救济的建议

  (2) “撤销该补贴”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偿还?

  (3)部分偿还是否足够

  (4)对禁止性补贴的全额偿还在本案中是必要的?

  4.澳大利亚已经撤销了本案中的禁止性补贴?

  5、结论

  根据上述,专家小组确定,澳大利亚未能在90天内撤消该禁止性补贴,并因此没有采取执行DSB在本案中的建议的措施。

  法律评论

  澳大利亚汽车皮革补贴案对WTO争端解决实践性的法律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问题上:第一,与协商程序和专家小组程序的沟通有关的证据问题;第二,SCM协定第3条第1款第(a)项中的“事实上以……为条件”的解释和适用;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问题。

  就其中第二个问题而言,由于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措施案及其法律评析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适用,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以下将主要评析另外两个问题。

  一、与协商程序和专家小组程序的沟通有关的证据问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问题

  1、DSU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建议”和“提议”

  2、建议是预期性的还是追溯性的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