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69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菊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卓越新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金泰富地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蓝鸽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05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蓝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蓝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10元,减半为20,005元,由上诉人广州蓝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丹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