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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日照东罡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振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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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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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15号

  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浮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彭副兴,董事长。
  被告日照东罡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于瑞贞,董事长。
  被告石振海,男,42岁,汉族,居住地青岛市市南区新湛一路13号2单元602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东罡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石振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510元,减半收取1 755元由原告青岛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佳
审 判 员 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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