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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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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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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朝民初字第13118号

  原告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9号招待所208室。
  法定代表人程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嘉本,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荻,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9号C座18A。
  被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号科贸楼A座106、215室。
  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菁菁,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门熙门北里32楼1003号。
  委托代理人蔡木荣,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解放路12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福缘门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泰可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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