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与肖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1 17:17
人浏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7235号

  原告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069534,塞西尔大街105号八角楼#08-01。
  法定代表人彼得·兹米耶夫斯基(PeterMarekZmibewski),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燮峰,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桂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江,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东6楼622号。
  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北区6号楼622室。
  法定代表人肖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简称聪明网络公司)诉被告肖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深度遍厉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聪明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燮峰、石桂云,被告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被告深度遍厉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为客户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2000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肖江签订《雇佣合同》,聘用肖江为原告驻北京办事处软件工程师,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同时,原告还与肖江签订了《不披露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肖江对原告负有的保密义务,不因《雇佣合同》的终止而解除。肖江于2001年6月14日注册成立了深度遍厉网络公司,同年7月1日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与原告签署了《工作交接手续》,并承诺离职后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深度遍厉网络公司成立后并未真正从事独特的网络技术开发和服务,而是借助肖江盗用原告的技术服务手段和客户资料与原告展开了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直接经济损失达90万元以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深度遍厉网络公司在其所属网站Seekcenter的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保留6个月,肖江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肖江、深度遍厉网络公司共同辩称:1、肖江掌握的技术是本行业中通用的公知技术,该项技术在肖江到原告处工作前就已掌握,原告也没有向其提供过任何技术信息。2、二被告并不掌握原告的客户资料,也从未使用过原告的客户资料。3、被告的网络页面是根据其业务运作模式而设置的,与原告的网络页面并不相同。综上,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8日,被告肖江与原告聪明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该公司聘用肖江为软件工程师,合同约定自2000年10月4日始,有效期为二年。《雇佣合同》第(8)条约定:肖江不得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向任何个人或聪明网络公司的竞争对手泄漏在工作期间了解的与聪明网络公司的业务行为和管理有关的聪明网络公司任何专有信息或其客户事务或其它机密信息。未经聪明网络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肖江不应取走与公司业务或公司客户有关的任何类型的信件、文件、备忘、作品、图纸等的原件或摘录。同日,聪明网络公司与肖江还签订了《不披露协议》,在该协议中,肖江保证保守聪明网络公司秘密,不向任何人披露该公司秘密。
  2001年6月14日,肖江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深度遍厉网络公司。
  2001年7月1日,肖江向聪明网络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同日,肖江与聪明网络公司及其北京代表处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以上事实有《雇佣合同》、《不披露协议》、深度遍厉网络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密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所属网站http://www.seekercenter.net的首页显著位置上向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保留一个月;
  二、肖江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三、肖江和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八万元(已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负担2755,由肖江和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