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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一般违法行为共存的商标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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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海洋”,商标有效期限为1989年3月至1999年3月。该商标有效期届满,商标注册人因未申请续展被注销后,某甲公司不仅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至案发而且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某乙公司2001年在与某甲公司同样的产品上申请注册“海洋HAIYANG”并于2002年8月获准注册。2003年10月,某乙公司向工商机关投诉某甲公司商标侵权行为。那么此案中某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本案涉及这样几个时间界限:1、1989年3月至1999年3月为“海洋”注册商标有效期;2、1999年3月至9月为“海洋”注册商标的宽展期;3、2002年8月起为“海洋”注册商标有效期。以上几个时间界限对本案如何定性十分重要。
1999年3月至9月期间某甲公司行为的认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此期间为“海洋”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商标宽展期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它是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一种特别的权利补救期限;其二,宽展期内该注册商标权利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注册人在该期间内申请续展,该权利可以得到延续,反之,该权利归于丧失;其三,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宽展期内以至宽展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原注册商标即使未能获得续展,仍然享有被动保护的权利,如该商标宽展期满未申请续展被商标局注销,但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核准。但原注册商标不再享有注册商标的一些积极的权利,如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加注注册标记。此案例中,由于某甲公司未申请续展,则丧失了原注册商标所有权以及某些积极的权利,其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为使案例分析更透彻,笔者认为不应当仅就案例谈案例,我们还可以假设几种情形:其一,假如某甲公司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且被核准,由于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期满次日起计算,那么就是说某甲公司在宽展期内仍然为注册商标,其加注注册标记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其二,同样,假如某甲公司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且被核准,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则构成侵权行为;其三,某甲公司未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如果他人在该期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某甲公司也无权禁止。
1999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某甲公司行为的认定。显然,案例中,某甲公司由于未申请续展,而且未重新申请注册,其使用原注册商标且加注注册标记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再假定这样几种情形:其一,假如他人在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使用与原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虽然商标法规定在此期间内不予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仍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某甲公司同样无权禁止;其二,如某甲公司申请续展,如前述,其行为当然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期间某甲公司行为的认定。由于某乙公司的“海洋HAIYANG”商标2002年8月生效,那么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第一种观点是,某甲公司存在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某乙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事实,则某甲公司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行为;第二种观点是,某甲公司在其使用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第三种观点是,某甲公司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又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那么某甲公司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呢?
从商标法立法价值追求上看,其不仅追求公法理念,而且追求私法理念,在某些规定上甚至体现了两种理念的微妙揉合;同时,商标法是一部包含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本案的法律事实很明显,某甲公司既存在在未注册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事实,同时存在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事实,如果只存在前一行为事实,判定某甲公司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毫无异议,如果仅存在后一行为事实,判定某甲公司为商标侵权行为也没有问题。当两种行为事实都存在时某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商标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法理上讲,一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可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即法律责任聚合。我们知道,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一般只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商标侵权行为则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尤其是同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不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侵权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侵杈人仅仅承担行政责任;二是侵权人仅仅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侵权人既承担行政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赔偿。

我们再作几个假设:

一、如果此案中被侵权人未主张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则侵权人仅承担行政责任,那么意味着行为人将承担一般违法的行政责任和侵权的行政责任,一般来说后者严厉程度大于前者,借鉴刑法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即可同时达到制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

二、如果此案中被侵权人仅主张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如通过民事协商解决纠纷,那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如商品尚未生产或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侵权人将不再承担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只需承担冒充注册商标的行政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侵权人将不仅仍然承担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还需承担冒充注册商标的行政责任。

三、如果此案中侵权人没有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即在使用“海洋”商标时未加注注册标记,侵权人既可能只承担行政责任,也可能只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既承担行政责任
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某甲公司最终承担何种责任并非绝对的,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乙公司,这也充分体现了商标权私权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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