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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院认定"杰豪"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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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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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杰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杰豪公司)诉郑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法认定杰豪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判令郑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杰豪”商标的皮夹商品,并赔偿杰豪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

今年3月5日,杰豪公司从湖北省武穴市一个体户郑某经营的皮具商场购买了标注有“杰豪”文字商标的杰豪皮夹5个,单价10元。杰豪公司认为郑某擅自将杰豪商标的主要标志“杰豪”文字使用在其皮具商品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诉请法院认定其注册杰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

  黄冈中院经审理查明,杰豪公司是一家从事皮鞋生产、销售的规模型企业,1993年注册成立,先后成为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2006年3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杰豪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皮鞋、皮具、旅游鞋、服装等,其使用的杰豪商标由“杰豪”文字和JIEHAO拼音组合而成,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鞋、皮鞋、鞋底、帽、袜、领带等,其通过注册或转让取得“杰之豪”、“杰尔豪”、“豪杰”、“杰豪”等文字、图形和由其组合的保护性商标。其生产经营的杰豪牌皮鞋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评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真皮标志产品,被中国百家知名企业产品介绍活动组委会颁发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产品质量通过了北京世标认证中心认定的国际标准认证。

该公司在全国设置了30家办事处和分公司,终端专卖店总共两千六百多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产量、销售收入及利税等主要数据均在全国同行业前20名之列。该公司长期以来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杰豪商标,先后聘请著名影星李亚鹏、古天乐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通过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途径在全国各地宣传杰豪商标。广告发布范围广泛,包括北京、湖北、陕西、山东、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杰豪商标自注册后一直使用至今,已成为其产品生产、宣传、使用的核心商标和主商标。杰豪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

  黄冈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杰豪公司享有杰豪商标注册专用权,其连续使用杰豪商标多年,进行了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符合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尽管被告郑某所使用杰豪商标的皮具商品不同于原告杰豪商标注册保护的商品类别,但郑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非法侵占了杰豪商标的商誉,损害了杰豪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与商标专用权的扩大保护。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数量小,对原告所造成损失不大的事实,黄冈中院在依法认定原告注册使用的杰豪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同时,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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