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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汇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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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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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鲍汇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当事人鲍汇林系浙江省义乌市商人。2001年8月21日,鲍经人介绍,以客商投资的名义租下位于上高县敖阳镇五马村某厂闲置的三个工房开办牙膏厂。9月初开始,鲍陆续从浙江省义乌市购进牙膏生产设备、原料以及假冒各种知名商标牙膏的包装物。其中,标有“重庆牙膏厂”、“冷酸灵牙膏”等字样的牙膏包装管18400支,包装箱450只;标有“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驰名商标两面针”等字样的牙膏包装管8050支;标有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高露洁”牙膏等字样的牙膏包装管11520支、包装盒13870只、包装箱310只;生产牙膏用的膏体原料7吨。9月16日至19日,鲍雇用工人在工房内生产假冒“高露洁”牙膏160件,货值33408元(案发时已全部售出)。9月21日,上高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获此案。上高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包装物,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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