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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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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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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www.i8818。com)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授予梦丝丝公司孙思邈头像的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类,范围为防晒剂(化妆品)、粉刺霜、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减肥用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洗面奶、洗澡用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
  2006年4月25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稽查科在“美颜焕采面膜贴”宣传页复印件上盖章,并注明“此系我局稽查科查扣涉嫌违法商品的外包装复印件”。该宣传页中“美肤堂”下方标注了孙思邈头像,并在头像下方注明“唐朝药王”,该头像与梦丝丝公司注册商标中的孙思邈头像不同之处在于,注册商标中的头像偏面向左方,而该头像偏面向右方。
  2005年7月26日,长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2005年7月21日下午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www.i8818。com)的网页上有“美肤去斑黄金搭配”的外包装的广告图片,图片中,“美肤堂”下方标注了孙思邈头像,并在头像下方注明“唐朝药王”。该图片中的包装与梦丝丝提供的“美肤去斑黄金搭配”的宣传页上的包装相同,该宣传页上注明了美肤堂公司的名称,该包装上孙思邈的头像与梦丝丝公司注册商标上的头像相同。
  梦丝丝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照片表明,梦丝丝公司在同仁堂药店没有孙思邈中草药系列化妆品专柜,专柜上使用了孙思邈的头像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梦丝丝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宣传画、公证书、照片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核实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梦丝丝公司依法取得了对孙思邈头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去斑霜,因此美肤堂公司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上使用了与孙思邈头像相似的商标,并在“美肤去斑黄金搭配”上使用孙思邈头像,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侵犯了梦丝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于梦丝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并且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考虑到侵权商品的种类及其销售量、侵权商品的价格、侵权商标使用的显著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十万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梦丝丝公司主张的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梦丝丝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可靠伟业公司下属网站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提供了广告宣传,可靠伟业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反证,故本院确认其为侵权商品进行宣传的事实。为侵权商品进行宣传,客观上促进了侵权商品的销售和流通,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孙思邈注册商标并不为普通公众知晓,广告者可靠伟业公司不易判断“美颜焕采面膜贴”和“美肤去斑黄金搭配”是否侵犯商标权,在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商品而作广告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主观无过错。因此,可靠伟业公司应停止为侵权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而勿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孙思邈头像的“美颜焕采面膜贴”和“美肤去斑黄金搭配”;
  二、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和“美肤去斑黄金搭配”进行广告宣传;
  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十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元,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 刘松庆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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