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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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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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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8号北城天街名店坊4楼4B03。
法定代表人崔莉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5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仁兵。
委托代理人彭鸣,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亦可,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
上诉人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之前,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缴纳2755元,由重庆美醉美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勤
代理审判员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黑小兵


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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