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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梧桐蓝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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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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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嘉民二初字第153号

  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环 龙口五社工业区二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新民,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蓝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夏佩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蓝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广州市圣洛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惠明  
审 判 员 章 能  
审 判 员 李土根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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