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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奇、郭斌栋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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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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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021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俊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西埔口村新西埔15-1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0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斌栋,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西埔口村新西埔14-2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0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于2006年3月23日、26日,在本区东苇路东小井钢材市场内,分两次向廊房大地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售假冒的大地牌模板,收取人民币30 600元。
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于2006年3月27日,在本区东苇路东小井钢材市场内,正在出销假冒的大地牌模板时被查获归案,当场起获假冒的大地牌模板1440张(价值人民币146 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乐涛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俊奇、郭斌栋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俊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斌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宪杰


二0 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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