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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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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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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起诉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法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合法利益。

这也是该市审理的第一起请求法院确认驰名商标纠纷案件。

1985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2类,“华能”为企业字号。2004年7月,在与石家庄两家厂商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中,石家庄中院认定了该公司的“华能”商标为驰名商标。1993年6月,天津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能)是经天津市蓟县人民政府、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有集团公司。华能金店是天津蓟县华能商场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金饰品专柜,天津华能集团能源设备厂隶属于天津华能集团公司,这些企业分别在其住所外悬挂了“天津华能集团”、“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商场”、“华能金店”、“天津华能”等牌匾。

中华能认为,“华能”和文字是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字号中最显著特征,天华能使用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并允许其所有下属单位在字号中使用“华能”文字,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该公司存在联系,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天华能的行为淡化了中华能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识别性,侵犯了该公司对“华能”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和在先权利。中华能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认定该公司“华能”为驰名商标,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石家庄中院已于2004年认定了中华能注册的“华能”商标为驰名商标,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再予以认定。而天华能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早于中华能驰名商标的认定,该企业名称权即在先权利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下属企业简化为“华能商场”、“华能金店”、“天津华能”的行为,已构成突出使用,天华能应管理并监督下属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天津高院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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