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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字号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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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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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李军律师答复:登记注册在先的商标或者公司字号享有优先权,登记在后的字号或者商标与登记在先的相同、相似,会导致消费者或者公众对企业字号、商标混淆误认,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有权。登记在后的字号或者商标,可能会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是商标社会公众区分同类商品的不同来源、服务不同提供者的重要标识。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类似的标志;否则就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企业的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属于企业名称最关键的部分,是区分同类企业、经营者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志。尤其是相同经营区域内、经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提供同类服务,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只能通过企业名称中包含的不同字号来区分商品、选择服务提供者。
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受理、依照《商标法》核准登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企业字号是企业自行申请、由各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同类企业没有重复名称,通常就可以获得名称的专用权。合法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受法律保护,可以在其经营场所、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宣传使用,表明身份的同时、扩大企业声誉。
但是,由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完全不同,就存在恶意将他人的企业字号注册为自己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然后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提供服务上突出使用,使消费者或者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也就是通常说“傍名牌”现象。使在先登记字号、注册商标的企业,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资金积累的市场声誉、品牌美誉度,被后者无偿占用、谋取自己经济利益,这种行为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权益。
对于这种情况,登记企业字号在先的企业,可以要求借用其字号(包括相同或者类似文字)注册为商标的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相同、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误导消费者;同样,注册商标在先的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恶意使用其商标文字(包括相同或者类似文字)作为字号的企业停止侵犯商标权,更改、撤销侵权的字号、赔偿损失。被侵权企业或者个人的维权途径,可以是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侵犯其名称权、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要求行政查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的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不是所有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在全国各地、不同领域都能够被认知,所以,即使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的文字有相同或者相似,但是完全属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也不会导致公众混淆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并不构成侵权。对于注册时间在后、但是市场声誉大于在先登记字号的商标,登记在先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其字号,但是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故意突出字号,造成消费者误以为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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