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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光缆及其连接装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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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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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本案所涉专利其实已经经过一次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但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因故放弃了参加开庭审理的权利,致使在第一次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代理律师未能参与开庭审理,导致对权利人的当庭陈述未能作出有效反驳。尽管本案所涉专利权利要求2-4最终被宣告无效,但权利要求1仍被维持,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有效。该专利的持续存在把请求人推进了新的诉讼漩涡。面对新的诉讼威胁,请求人欧XX找到本案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代理律师提出的建议就是:积极应对(组织反驳证据,应对诉讼),旁敲侧击(打掉对方专利,逼原告撤诉)。

2008年4月22日,在北京,代理律师同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就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展开激烈辩论。代理律师慷慨陈辞,力陈己见,最终说服合议组接受了代理律师的主张。代理律师据理力争的气概震撼了参与开庭审理的每一个人,庭审完毕,专利权人徐荣基离开权利人座席走到请求人的座席一边同代理律师握手致意。

将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专利无效掉,代理律师亦甚感可惜,并为之心痛。但是,站在冲突各方利益的风口浪尖上,代理律师只能事先充分说明利害,在意见不能被相对方接受、冲突各方不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只能忠心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将对方专利彻底打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12650 号

决定日 2008 年12 月3 日

发明创造名称 光缆及其连接装置

国际分类号 G0286 / 44 . G02B6 / 36

无效请求人 欧XX

无效请求代理人:孙大勇,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4427108473.1

专利权人 徐荣基

申请号 03274183.9

申请日 2003 年9 月5 日

授权公告日 2005 年2 月23 日

合议组 组长 刘颖杰

主审员 关刚

参审员 李晓娜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分别由三篇与其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所述三篇对比文件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简单的叠加,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 年2 月23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光缆及其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3274183.9 ,申请日是2003 年9 月5 日,专利权人是徐荣基.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4 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l 保护的主题为光缆,权利要求2-4 保护的主题为光缆的连接装置,权利要求l 如下:

' 1 .光缆由光纤线、外壳部分组成,所述光纤线位于光缆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部分由凯孚拉(KEVLAR)、金属软管、金属编织网、外层塑胶组成,所述凯孚拉(KEVLAR)设在光纤线外包装上,凯孚拉(KEVLAR)外层套有金属软管,金属软管的外层套有金属编织网,金属编织网的外层披援有塑胶。”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 年5 月29 日作出第8346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 至4 无效,在权利要求l 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己经生效。

针对本专利,欧耀多(下称请求人)于ZOO7 年9 月22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l 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 :公开号为US4304462 的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1981 年12 月8 日;附件3 :公告号为523149 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3 年3 月1日:

附件4 :专利号为ZLO2278126 . 9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l 弓,其公告日为2003 年7 月16 日:

附件5 :公开号为US4304462 的美国专利文献(附件2 )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l 页:附件6 : 2002 年6 月出版的《 国际线缆与连接》 的封面、封篇、索引页、和扉第47 页复印件,共4 页;

附件7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号为03274183 , 9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 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附件2 公开了一种包括中心光纤线、凯孚拉加强层、铝薄层或铝化迈拉、以及外覆层的光缆:附件3 公开了一种包括芯材、PE 发泡层、铜铂卷包层、金属线编织层、发泡铁氛龙带卷包层、金属线编织层、第一披覆层、第二披覆层的讯号传输线:附件4 公开了一种在单芯、多芯绝缘光纤导线的外壁套上一层金属弹性抗拉软管的铠装光缆:附件6 公开了一种带可挠性纯不锈钢金属软管的光纤:从上述附件可知.通过采用金属软管增强光缆的抗拉抗压性能是光缆使用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附件2 一4 、6 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附件7 中己经载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 年11 月29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 年l 月16 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 中的铝薄层为薄层之铝,而铝化迈拉比铝薄层更差,铝薄层或铝化迈拉的作用是抗电磁辐射,不同于本专利具有高抗压强度的金属软管;附件3 中的铜铂卷包层的作用是屏蔽信号干扰,不同于本专利的用于提高光缆抗压强度的金属软管:附件4 的金属弹性抗拉软管为双勾或单勾结构,不具有抗压的能力;附件6 中无法从图片中明显看出金属软管的技术特征,也无法无歧义地推定附件6 中金属软管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l 相对于附件2 一4 、6 具备创造性。附件7 中使用了附件2 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创造性,基于上述针对附件2 的意见,不能认同附件7 中的观点。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 年3 月11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 年4 月22 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复审委员会于2008 年l 月16 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由专利代理人孙人勇出庭参加,专利权人一方由专利权人徐荣基、公民代理人姜宗华出庭参加。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 和附件3 的结合,附件2 、附件3 和附件4 的结合,以及附件2 、附件3 和附件6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7 用于参考,不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2-4 、6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 的部分译文(即附件5 )的准确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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