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11467号
决定日:2008 年 5 月 14 日
发明创造名称:扬声器( i -carrier )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1
无效宣告请求人:廖某
无效请求代理人:孙大勇,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4427108473.1
专利权人:许某
专利号:200630018567.8
申请日:2006 年 9 月 5 日
授权公告日:2007 年 8 月 1 日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主审员:李巍巍
参审员:严若艳
附图:2 页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仅在于扬声器正面中部两圆形的间隔和后部功能带设计不同,在二者其余设计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上述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明显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视觉印象,二者在整体上极易导致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混淆,即二者的区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能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 2007 年 8 月 l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18567.8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扬声器*** ' ,申请日是 2006 年 9 月 5 日,专利权人是许某。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廖某(下称请求人)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
香港知识产权署公开发表过的注册号为第 050 1 995 . 5M00l 号香港外观设计相比较,除后视图有较大区别外(其上有一固定带),其余视图均基本相同,但后视图为不常见面,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予关注;另外,与本专利完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国内出版物公开发表过,且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因此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1页;
附件 2 是第 050 1995 . 5 M001 号香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打印件共4 页;
附件 3 是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共 l 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众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 2007 年12 月 19 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7 年12月 24 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编号续前):附件 4 是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中文译文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