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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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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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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7175号

  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1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赵青。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10楼2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苏征宇,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
  被告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于增祥。
  被告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国际科技创业园C座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荣。
  本院于2004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非专利技术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中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九州鲲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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