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04766号
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瑞士韦登斯维尔CH-8820,斯泰纳赫特雷斯101。
法定代表人Brian Muddiman,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Susanne Gantenbein,财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元,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世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3-1-E。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诉被告宁波世佳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世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二ОО五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