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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与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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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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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马静,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宜五,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副厂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南里4巷3号内2号。
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丙4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南里1巷4号内1号。
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于2004年3月8日以其与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经过法庭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万惠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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