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刘堪金与河北宇通特种胶管厂、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30 05:15
人浏览

宁 夏 银 川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银民知初字第5号

  原告刘堪金,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生于河北省景县,大学文化,企业管理人员,住河北省景县二中北路西苑小区东27号。
  委托代理人王京山,男,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学军,男,宁夏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厂。地址:河北省景县县城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女,宇通胶管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端平,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于河北省景县,大专文化,企业管理人员,住河北省景县景北镇小刘屯。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地址:长庆石油勘探局银川河东工业园区
  代表人李雪刚,男,管具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堪金诉被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厂、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勘金于2005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勘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勘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由原告刘勘金负担。

审 判 长 霍蕴康  
审 判 员 尹万昌  
审 判 员 赵 凯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