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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雪武与李进辉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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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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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雪武,男,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龙井巷39号,系广州市越秀区金手指工艺品商行业主,经营场所:广州市一德路390号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二层B2086、B2087铺。
  委托代理人:茹敬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辉,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台湾省台南县麻豆镇港尾里5邻13号,系台资企业广州市合大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公路右边4号。
  委托代理人:成明新,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竹丝村16号5楼东,工作单位: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项雪武因与被上诉人李进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雪武于2006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项雪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项雪武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上诉人项雪武负担。项雪武多缴纳的上诉费175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恒  
代理审判员 孙明飞  
代理审判员 欧丽华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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