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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瑞荣与东莞长安涌头鸿利五金制品厂、鸿利五金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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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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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简瑞荣,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台湾省人。现住广东省东莞清溪镇昕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委托代理人:郭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长安涌头鸿利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涌头工业区。
  负责人:文志平。
  被告:鸿利五金制品厂(香港),营业地: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33号佳力工业大厦6楼5号室。
  负责人:林志明。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省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云龙,广东省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瑞荣诉被告东莞长安涌头鸿利五金制品厂、鸿利五金制品厂(香港)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简瑞荣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瑞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简瑞荣负担。

审 判 长 彭新强  
审 判 员 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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