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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与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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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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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成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刘恒,男,汉族,1952年12月21日出生。住资阳市雁江镇马巷子街95号。
  委托代理人王正中,男,成都市天元专利事务所职员。住成都市白果林小区百寿路巷2号。
  委托代理人方强,男,成都市天元专利事务所职员。住成都市白果林小区青西路4号。
  被告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草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浩华,女,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46号12栋2单元1号。
  委托代理人廖俊卿,女,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绵阳市绵兴东路187号1幢1单元4楼1号。
  被告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光华村口。
  法定代表人尹国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男,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职员。住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46号3栋1单元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与被告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达公司、华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达公司、华西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恒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西汽车检测保修设备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计705元,由原告刘恒承担。其余案件诉讼费5 005元,退原告刘恒。


审 判 长 曾 英  
代理审判员 周廉书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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