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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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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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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7002号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16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丽楼,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尔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宿舍。
  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南店。
  法定代表人宋万增,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集体。
  委托代理人张士德,男,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16楼3门401号。
  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政府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万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泉,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乡南流村。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继强及委托代理人刘道臣,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张士德,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玉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6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 吴亚琼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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