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7094号
原告林翠雯,女,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复池路47号。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人民埕。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红,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周章,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吉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民营企业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尤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东生,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继宁,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吉特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吉特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由林翠雯、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59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书 记 员 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