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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郊北煤矿因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大张村机械厂、王风悟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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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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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8)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山西省晋城市郊北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泽洲县巴公镇西四庄村。
  法定代表人 王德林,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 王金锁,山西省专利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韩燕龙,晋城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大张村机械厂,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北石店乡大张村。
  法定代表人 王扎根,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冯福炉,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 杨敏杰,山西省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王风悟,男,汉族,1935年7月8日生,山西省太行机械印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乡王圪坨村。
  委托代理人 张海萍,晋城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西省晋城市郊北煤矿(以下简称郊北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大张村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原审被告王风悟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郊北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王金锁、韩燕龙,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冯福炉、杨敏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风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郊北煤矿及王风悟侵犯机械厂专利权的有关事实认定不清。在诉讼程序上,原审法院在向郊北煤矿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按照规定通知郊北煤矿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机械厂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权利,违反了本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志培
代理审判员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王永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郃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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