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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礼明与刘爱和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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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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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0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礼明(庐江县栖风农用机械厂业主),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冶父山镇栖风村袁小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谭丛林,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传友(章礼明之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冶父山镇栖风村袁小村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和(庐江县泥河镇农机具厂业主),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庐江县泥河镇瓦洋村刘老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礼明因与被上诉人刘爱和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三初字第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刘爱和许可,章礼明不得生产、销售刘爱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98217423。3);
  二、章礼明支付刘爱和人民币3000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10元 由刘爱和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1010元 由章礼明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刘爱和、章礼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张红生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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